那么这起“删库”事件,是因为什么发生的呢?
据金某某供述,其毕业后在百度公司商业质量效能部,负责测试开发,工作内容就是测试公司的平台与写程序。
2020年8、9月,公司派其他员工来接手项目,金某某对这个安排感到不满意,为了显示自己在这个项目里还有作用,于是开始对平台的数据进行破坏。
根据他的自述,删除、锁定、修改数据库项目表没有其他人员参与,均是个人自主行为。
2020年6月7日,金某某在服务器10.145.91.115上利用公开软件在百度IDC建立与外网通讯隧道,并基于此隧道将Adminer数据库管理软件端口映射至公网。
另一百度员工艾某证实,2020年8月7日14时34分,金某某在办公网使用苹果手机连接其私自建立的隧道,访问Adminer服务的端口映射地址,从百度办公网连入外网再连入百度IDC,执行SQL语句锁定gitcommit recor和branch info两个表,锁定后将会无法写入和修改,影响平台正常运行。
2020年8月8日和13日还有七个数据表被清空,均为同样操作手法,通过外网使用苹果手机连接金某某建立的隧道,访问Adminer服务端口映射地址,执行表清空操作。
8月13日5时13分,有一苹果手机在外网环境连接基于金某某建立的隧道所映射的Adminer数据库管理软件地址进行访问,5时13分至5时14分金某某使用苹果电脑连接了百度的CiscoVPN进入内网并对内网的Adminer地址进行实名访问,5时16分同一苹果手机在外网环境再次连接隧道映射的Adminer地址进行访问并成功登录,对涉事数据库进行POST操作,与此同时,基干数据库的日志显示,数据表被执行特定SQL语句清空。
金某某供述称,其对数据库每删除、锁定、修改一次,公司就修复一遍,修好后其再次进行删改。这几次删改造成项目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时长大约24小时左右。
2020年10月23日,他被调到ACG部门后,就没有再对数据库进行删改。
据了解,案发后,百度恢复被删除数据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经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对删除的表数据进行恢复,共计花费16 300元。
2021年3月9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后来,被告人金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百度公司人民币7万元,并获得谅解。
在庭审上,根据百度出具的数据库删除数据操作日志显示,百度结合业务反馈与安全排查调查发现,在这期间共出现16次疑似恶意操作,其中10次操作关联到内部员工。
另外,百度委托该鉴定机构对检材中binlog和qeneralloq进行检验,在检材中提取到binlog日志文件9个,binlog日志文件包含8条清空表指令记录,通过检索清空表指令语句对各表数据进行恢复,共恢复6个数据表,共计17 518条记录。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笔记本电脑一部,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判决下达后,被告人金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这起上诉,金某某提出的二审上诉理由是:
他未经百度公司允许,建立隧道进入数据库,并修改了部分项目表,做得确实不对。但他的行为没有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修复数据16 300元不是必要费用,故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中百度公司在其相关数据库被金某某破坏后,委托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恢复相关数据,并无不妥。百度公司为恢复数据及功能,支付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人民币16 300元,有相关发票、收费明细表等予以证实。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经济损失为16 3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金某某在百度公司相关数据库建立外网可以连接的隧道,并不为他人所知,后金某某多次通过该隧道对相关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金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亦多次予以供述。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22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