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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认识误区与常见泄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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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企业在对待自身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上,常见的认识误区有以下四类:
1.“我们企业没有商业秘密”
有些企业负责人认为自己的企业规模小,又或是初创阶段,根本就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持有这种观点的大多是由于企业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认识。其实,小到个体户的客户信息、进货渠道、进货成本等都有着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
2.“我们企业的内部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有些企业畏惧商业秘密侵权如猛虎,还有些企业可能由于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发生过商业秘密侵权事件而杯弓蛇影。这些企业普遍认为自身的行政、业务、财务、技术等方面信息全部属于不可公开的商业秘密。其实,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要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信息。
3.“我不怕商业秘密被泄露,大不了打官司”
有些企业习惯于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各类侵权纠纷事务,遇到涉及商业秘密侵权事件时,的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追责。但从国内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维权案件的现状来看,调查难、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是一种普遍现象。更值得我们警醒的是,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发生,在给被侵权方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往往还有潜在的市场份额损失和无形的竞争优势损失。
4.“采取了保密防范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安全了”
我们采取的任何保密防范措施,从客观上讲,只可能控制和降低商业秘密信息窃密、泄密的发生风险,但不能杜绝窃泄密事件的发生。因此,企业开展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信息的动态变化,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
二、企业常见的商业秘密泄露途径有哪些?
归纳起来,企业常见的泄密途径主要有内部泄密(在职员工、离职员工泄密)和外部泄密(业务合作方泄密、竞争对手窃密)两个方面。
1.在职员工泄密
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在职员工因经济利益、物质条件诱惑等因素,故意将企业商业秘密占为己用或用于出售、交换,而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类情况是泄密途径中最为普遍的现象;一类是在职涉密员工在工作中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因保密意识淡薄,无意中造成的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
2.离职员工泄密
企业原涉密员工离职时,擅自带走原企业商业秘密,自己成立公司或加入与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仍然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3.业务合作方泄密
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开展涉及商业秘密领域项目合作时,合作方极有可能会知悉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内容。此时,一旦合作方保密管理工作不到位,将会使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
4.外部人员窃密
主要指企业竞争对手或职业商业间谍公司,有意针对企业,通过收买内部人员、掩护名义刺探,甚至是使用非法窃听、窃照、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三、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商业秘密侵权案例
案例1:陆某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4月入职A公司,从事频谱仪技术研发工作,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工作期间,陆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贝了频谱仪技术资料。2015年5月,陆某从A公司辞职,后将其窃取的频谱仪技术以53.77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利用获取的频谱仪技术,生产了频谱仪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经鉴定,A公司所主张的射频板电路版图的布线连接及频谱仪软件射频控制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属于商业秘密。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陆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A公司频谱仪技术相关活动。
案例2:B公司汪某商业秘密侵权案
汪某于2009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担任A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掌握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2020年12月底,汪某从A公司离职,离职前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转交了全部客户信息,A公司向其支付保密金作为补偿。辞职后,汪某在B公司负责外贸业务,其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披露A公司的客户信息供B公司使用,并积极促成交易。截至案发,B公司已多次与A公司的3家海外重要客户达成外贸交易,销售额920余万元,违法所得24.73万元。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汪某和B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0余万元。
案例3:徐某、B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徐某担任A集团江浙沪皖区域成本总监一职,对其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B公司、C公司、D公司三家投标单位,非法披露招投标项目的标书标底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相关图纸等7项商业秘密,涉案三家投标单位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四名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130余万元。
案例4:B公司、蔡某某等人侵犯医疗检测技术商业秘密案
A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多款疲劳试验机,用于骨科植入物器械材料的动态力学性能疲劳测试,对外销售或提供检测服务。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分别系A公司原销售、技术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二人违背保密协议,合谋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信息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并隐名开设B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检测业务。经鉴定,A公司上述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两名被告人设立公司所制造的设备中所含技术信息与之实质相同。经审计,B公司使用侵权设备开展检测业务,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10余万元。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B公司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分别判处蔡某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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